台北市永吉國中游泳隊選手林俊沅,三年多前趁老師不注意,以雙手向上舉高的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姜姓指導老師未盡照顧學生之責有過失,校方有責任,昨判永吉國中應付國賠四六九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九十六年八月林俊沅為了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在學校參加游泳校隊集訓,準備和信義國中游泳隊進行聯誼賽,林在姜姓指導老師不在池邊的十餘分鐘,未以雙手夾緊頭部的方式入水,導致頸椎受傷全身癱瘓,老師姜慧蘭雖曾告誡學生不可以做危險動作,但未全程在場照顧,屬怠於執行職務。
校方:即便老師在場 也無法及時制止
林的家屬認為,指導老師於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永吉國中則主張,林俊沅跳水時間不過二至三秒,即便當時老師在旁,也無法及時制止。
一審時,認定指導老師當時不在場,對於事故發生確有過失,但審酌林應知錯誤姿勢將導致重大傷害,竟趁老師不在,以玩笑方式跳水,判校方應國賠林三三四萬餘元。全案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仍判校方有過失責任,將國賠金額增為四六九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