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判 Apple勝訴

 

從英文字面上看來,Apple與Bingo是不同的兩個字;從中文譯意來說前者是翻成蘋果、後者為「品果」,發音上就很近似。這兩個公司爭起商標權,法院怎麼判就很有趣了。智慧財產法院則判決,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勝訴。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Apple與Bingo這兩個商標構成近似,經濟部及智慧財產局的訴願決定及對Apple所提商標異議的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應依智慧法院的判決法律見解另作處分。但Apple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品果設計Bingo及圖」商標異議事件,作成撤銷註冊(即異議成立)的處分,智慧法院沒有同意,判決駁回。
 
智慧法院說,這件官司有待發回智慧局依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另作審查裁量,法院無從逕行予以判斷,Apple這部分請求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商標近似部分,智慧法院認為,Bingo的商標圖形雖是漩渦形抽象設計圖,但其整體圖形乃是一圓形球體,上方有左右對襯的葉片,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及視覺感受,是一種經過設計的蘋果圖案,與Apple的蘋果圖案實屬近似;「蘋果」與「品果」的第1個字雖不同,但讀音相近。因此對消費者來說,可能會混淆而誤認兩商品及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同來源但其間有所關聯,構成近似的商標。
 
「品果設計Bingo及圖」商標,為陳素梅所有,並在民國97年10月間向智慧局申請登記為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等多項服務商標,獲智慧局准予註冊。但隨後遭到美商蘋果公司提起異議,智慧局認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審定為「異議不成立」,Apple公司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的行政訴訟。本件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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