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車糾紛打死人 男眾重判13年

屏東縣李姓男子因會車時與陳姓男子發生糾紛,擋風玻璃遭砸破,因而夥同5名友人前往報復,李並持球棒打死陳男。最高法院今天以殺人罪,判處李男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

至於另5名與李姓男子前往毆打陳男的友人,法官認為沒有殺人犯意,僅分別以傷害罪判處1年2月到1年6月不等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於民國97年2月間,開車行經屏東縣萬丹鄉時,因會車問題與駕駛混凝土車的陳姓司機發生糾紛,擋風玻璃並遭陳男砸毀,李因而心生不滿,找來5名友人報復。

判決指出,李與友人向陳索賠遭拒後,雙方一言不合發生爭執,李拿木棍攻擊陳,陳也不甘示弱,拿板凳回擊,李的友人則在旁幫忙出手毆打陳男。陳男見對方人多勢眾,匆忙丟下板凳逃離,李男等6人竟追趕在後,李並拿木棍猛打陳的頭部,直到陳倒地不起,才離開現場,陳送醫後因頭部嚴重骨折、出血不治。

法院更二審時,李姓男子辯稱沒有殺人犯意,是雙方互毆時不慎打死被害人,並主張自己出手基於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死者比李高了10公分,卻因頭部遭重擊致死,可見李是故意由上往下攻擊被害人。審酌被害人遭毆時,正遭被告追趕在後,因而認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以殺人罪判李13年。

至於一同圍事的5名友人,法官認為5人沒有殺人犯意,且被害人是因頭部遭李另以木棍重擊致死,因而僅以傷害罪論處。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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