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是特定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資格。比如說:小美欠小華五百萬元,小華因為愛著小美,一直不願意告小美,小華的爸爸王大明看不慣,以「王大明」為原告向小美要求五百萬元,此時民事法院會認為當事人不適格,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判決駁回之。」而若是誤列被告,比如剛才那個案子,小華深知小美有欠錢,但她卻以小美的哥哥阿叡為被告,此時法院則依據民訴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而若是行政爭訟,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