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 男女標準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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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司法院歷年統計,夫妻離婚時,母親取得監護權的比例遠遠高於父親。不過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律師吳宜臻卻指出,由於法官的性別迷思以及標準不一等因素,有時候經濟強勢的女性,反而無法爭取到監護權。

    統計數據不足為證

    吳宜臻強調,雖然司法院公佈的數據是母親取得監護權的比例較高,但這樣的統計不能證明女性在一般情況下爭取監護權較為有利。吳宜臻分析,許多離婚案件是肇因於家暴,而家暴加害人有9成以上是男性。對於法官而言,當然不會將監護權判給有家暴史的父親。

    在一般離婚情況下,女性爭取監護權相當不利。吳宜臻指出,許多經濟弱勢的女性,如外籍配偶等等,法官會因為母親較無經濟能力而將監護權判給父親。即使女性擔任高階經理人,擁有比男方較佳的經濟實力,也未必能成功爭取監護權。在法庭上,許多法官認為高階經理人母親太忙或生活複雜,不足以擔任母職,卻能接受男性工作忙而無法照顧小孩,更認為父親只要有家人的支持系統,並願意撥時間陪小孩就是難能可貴。

    監護判決雙重標準

    吳宜臻指出,目前在監護權官司裡看到的是法官標準不一。如果以經濟角度為判斷標準,經濟實力超過一般人的女性,卻不一定能成功爭取到監護權,因為法官對於母職另有刻板印象,婦女的職業最好是老師、幼教等相關職業,對爭取監護權較為有利。

    目前在判決實務上,吳宜臻認為,法官對於母親採用一套標準:母親經濟實力不用較男方好,但一定要有時間照顧小孩,即使有娘家的支援系統也不納入考量;但對父親又採取另一套標準:父親經濟實力必須強過母親,但只要有家庭系統支撐就可爭取到監護權。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賈靜雯爭女案,吳宜臻指出,賈靜雯擁有相當資產財力及事業,但賈靜雯的前夫孫志浩卻因名下沒有可供賈靜雯分配的財產,而要向賈靜雯請求分配財產,由此可知是倚賴父母家產與事業的富家公子。但法官卻考量孫志浩的父母可以提供美國豪宅給女兒梧桐妹。

    吳宜臻指出,法官用嚴苛的經濟條件來檢查賈靜雯有無能力承擔照顧扶養的責任,卻不會質疑她的先生的父母在經商也會同樣有不穩定的經營風險,也不考量賈靜雯一樣有娘家的照顧支援系統。

    母職迷思 對女性不利

    吳宜臻指出,很少法官會質疑父親工作忙碌,沒有與小孩相處的時間,或是要求父親減少加班調配時間,而認為父親出錢請保母就好。但如果是母親爭取監護權時,法官卻會質疑母親要如何調配照顧時間,也較不能接受母親花錢請保母或是將小孩送到幼托機構。

    許多監護權律師也深知法官對於母職的要求,以母親無法兼顧工作與照顧來做訴訟攻擊。吳宜臻指出,曾有一位律師遇過法院在監護權協調內容時,協調人要求母親減少加班時間的性別偏見。吳宜臻指出,即使母親與父親同樣有支持系統時,但只要母親事業成就較高,加班較多,法官就會不斷出現類似質疑。

    司法系統 需性別教育

    吳宜臻指出,以賈靜雯而言,經濟條件比一般女性已經好上太多,但如果連賈靜雯都無法爭取到監護權,可見一般女性在爭取監護權上的困難。

    台灣的監護權審判不但標準不一,還充滿性別迷思,吳宜臻表示,目前在監護權判決中的子女最佳利益,應該有公平並具有性別觀點的統一標準,不然許多母親就必須承擔許多偏見以及不公。

    民國100年3月8日即將要召開全國婦女國事會議,政府也提出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中在「人身安全與司法篇」初稿中,陳述台灣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司法相關工作人員養成過程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傾聽及同理等之訓練」,但實際上,吳宜臻認為司法人員對於女性仍充滿歧視與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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