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違法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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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主剋扣勞工薪資抵償應自行負擔的6%勞退金,形同違法扣薪

    不懂法令 經協調已退還
    2011年 01月27日 蘋果日報 陳小姐投訴,2007年起任職全家便利商店彰化大發加盟店,長期遭僱主扣薪抵償僱主應負擔的勞工退休金。對此,全家便利商店公關室表示,大發店承認因不懂法令,曾扣陳小姐的薪水抵資方應付的勞退費用,經協商,店家願退她遭扣薪資的金額。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指出,扣薪抵勞退已違法,建議勞工檢舉。


    彰化縣陳小姐表示,全家便利商店彰化大發加盟店從2007年8月起,每月都會扣她518元的薪資,抵償僱主應負擔的6%勞退金的一半,她雖知違法,但為保有工作而隱忍,直到2009年3月,疑因總公司知情,僱主才停止扣薪的行為。


    否認施壓逼離職
    陳小姐說,去年8月因健康問題從大發店離職,12月再回全家任職,但轉到彰化溪湖店工作,工作沒多久,溪湖店卻要她選擇離職或調職,私下了解才得知是大發店不滿她離職前常調班,意圖讓她無法繼續在全家任職。為此,她憤而投訴大發店之前剋扣薪資的行為,「當初調班,店長也都同意,為什麼現在要這樣對我!」


    記者察看陳小姐提供的2007年8月到2009年3月薪資資料,都有一項518元扣項,且多數有註記「勞退」字樣。
    全家便利商店公關室經查指出,對於施壓一事,大發加盟店長表示曾向溪湖店提及陳小姐離職前表現不穩情形,但否認施壓迫離職;不過,承認2007年4月店剛開後,確實曾經扣薪抵勞退,很後來就停止,只是不記得停止時間。全家公關室說,有要求大發店提供薪資紀錄比對,該店長卻說未留存,已協商退還陳小姐所舉證遭扣薪資的金額,陳小姐也能繼續任職溪湖店。事後,陳小姐說,已達成和解。


    最高可罰6萬元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王素琴指出,僱主剋扣勞工薪資抵償應自行負擔的6%勞退金,形同違法扣薪,另外,勞工工資清冊應保存至少5年,僱主違反這兩項,依《勞基法》規定,皆可處最高6萬元罰款,若不改善還可連續處罰,建議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單位檢舉。


    勞資爭議申訴管道
    1.勞委會 0800-085-151
    2.勞委會民意信箱網
    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3.各縣市勞工單位

     

    出處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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