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船翻船 傷害判賠47萬

墾丁一名香蕉船駕駛,三年前九月不管女遊客提醒「不玩翻船、不落水」,照舊翻船,女遊客落水受傷憤而提告,刑事部分,駕駛被依業務過失傷害判刑四月確定,民事部分,法官則裁定駕駛須賠償女遊客四十七萬餘元。
被告江福隆(五十七歲)昨獲知判決後說,案發後他想與對方和解但一直談不攏,對方就提告。他每月收入不到一萬元,四十多萬元賠償金,實在無力負擔,會上訴。


已告知仍飆速落水
判決書指出,二○○八年九月六日下午四時許,原告洪瑄穗等一行友八人到後壁湖玩香蕉船,洪因懼怕落水,上船前就告知駕船的江福隆「不要落水」,沒想到江仍駕快艇甩尾致香蕉船翻覆,坐在中間的洪瑄穗在落水時,與已落水友人的身體撞擊,致頭部外傷、耳膜受損一度致聽力受損等傷害。
刑事部分,去年七月屏東地院以業務過失傷害,判江福隆四個月,去年十二月間二審維持原判確定。
民事部分,洪女就醫療、交通等請求七十五萬多元賠償。法官就醫療、交通無法提出發票等攸關病情醫療實據部分,且江男年紀大收入也不多,裁定賠償四十七萬餘元。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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