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31修正「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名稱為「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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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18743C  號令
    修正發佈名稱及全文 14 條;並自發佈日施行(原名稱:特殊教育課程
    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應設計適合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
               方式,融入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
               畫實施。
               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由中央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並定期檢討修正。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
               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不同
               需求學生有效學習。
               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
               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
               、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殊教育課程。
               資賦優異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
               應加強培養批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
               程及學習時數,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前項課程之調整,包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方式。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職場實(見)習課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與
               實(見)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見)
               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實施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特質與需求,考量文化差
               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
               教學資源,啟發學生多元潛能。
    
    第 7 條    特殊教育之教法,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運用各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援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
                   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
               二、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適時檢視
                   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三、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
               四、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法依下列方式實施之:
               一、分組方式:
               (一)個別指導。
               (二)班級內小組教學。
               (三)跨班級、年級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二、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一)個別指導或師徒制。
               (二)協同或合作教學。
               (三)同儕教學。
               (四)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
               (五)社區資源運用。
               三、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第 8 條    學校實施多元評量,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
               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應參照個別化教育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9 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規劃全校課程方案與架構、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審查各年
               級課程計畫、協調並統整各學習領域之學習活動,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
               ;其組成方式,由學校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定之。
               前項委員會,其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聘請學者專家、教師等,研發各類特殊教育教材、教法及
               評量方式。
               前項研發,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獎補助規定,鼓勵研究機構、民間
               團體、學校或教師為之。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補充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定期辦理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學與評量策
               略及教學輔具操作與應用等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第 1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協助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民間團體等,舉
               辦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活動、研習營、學藝競賽、成果發表會及夏冬令
               營等活動。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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