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客運1名李姓司機飲用含酒精提神飲料後超速駕駛,行經新店山區不慎輾斃1名國中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李姓司機遭控酒駕部分,雖案發後酒測值達0.16毫克,已達行政罰標準,但因通過員警所做的生理平衡檢測,法官認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公共危險部分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駕駛去年7月28日中午在自助餐店喝了2杯保利達後,下午駕駛公車上路,車輛行經新店新烏路上坡路段時,以時速50公里超速駕駛,不慎撞倒對向騎乘自行車下坡的14歲國中生,並輾過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頭顱破裂當場死亡。
員警勘驗現場時,發現李姓司機酒測值達0.16毫克,李因而遭控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公車乘客證詞,認定事故主因為被害人下坡時失控滑向車道中線,但因公車司機超速,且根據輪胎車痕,發現公車也沒有完全行駛在車道內,認定司機也有過失,因而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李姓司機酒測值超標,因通過生理平衡檢測,法官認為被告當時仍可安全駕駛,不構成公共危險罪,酒駕部分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