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揭親密照 未公開仍判刑

黃姓男子不滿張女與他分手,揚言將兩人交往時拍的親密照片公開,並先將親密照傳寄至張女電子郵件信箱,還傳簡訊告知而留下證據,台北地院依恐嚇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35歲的黃某與張女交往時,兩人在上床時多次自拍留念。98年10月,張女主動提分手,卻因此惹惱了黃某,99年2月,張女收到黃某傳來簡訊說「你玩火自焚還火上加油,部落格大家都可以看清楚,讓你從此沒好日子過,該死」,揚言將親密照寄給張女親友。

張女報警處理,黃某到案後強調,自己傳的簡訊只是氣話;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某明顯是以公開兩人親密照方式來恐嚇張女,法官考量黃某並未將兩人親密照外流,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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