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維修被拆賣 老闆判無罪

黃姓男子車子進廠維修,2年了都沒有聞問,打車禍官司勝訴後拿到賠償金,要去拿車時維修廠老闆說拆掉賣了,原本想說算了,後來一連串接到違規罰單,告修配廠詹姓老闆背信,法官認為老闆有留置權,也許方法不對,但沒有刑責,判決詹姓老闆無罪。

判決書指出,86年11月黃某在國道發生車禍,車子拖進中市復興路某汽修廠,談妥修車費7萬5千元,可是黃某一去不回,2年後黃某車禍訴訟結束拿到賠償金8萬元,又回頭要來取車,詹姓老闆說車子拆了、賣了,黃某當時自知理虧,也不追究了。

可是黃某陸續在91年、95年3度接到違規罰單,他懷疑詹姓老闆把他的車子轉讓給他人使用,控告詹某背信。

法官指出,根據民法規定,黃某積欠維修費7萬5千元,詹姓老闆對車輛有「留置權」,不論後來老闆是將車子轉讓或拆零件出售,屬於正當利益,判決無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資料來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