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警察局警員朱自賢去年酒後駕車,行經苗栗縣泰安鄉苗62線時衝出護欄,造成同車友人周榮宏死亡,周妻質疑車禍地點的彎道路邊沒有防護欄,請求國家賠償。苗栗地院認為公務上確有疏失,判決苗栗縣府必須賠償周妻及子女約70萬元。
判決書指出,新竹縣35歲男子周榮宏,去年4月19日乘坐警員朱志賢駕駛小客車,朱志賢酒後駕車,過彎失控衝出苗栗縣泰安鄉苗62線,汽車掉落60多公尺深溪谷,周榮宏當場死亡。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周榮宏育有2子1女,周妻及3名子女請求國賠,指案發地點因道路施工,路旁駁坎護邊已被剷平,留下約10公尺寬的缺口,質疑施工的苗栗縣政府未設置夜間照明,也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措施,請求國賠847萬元,包括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法官認為,朱自賢對路況不熟且酒後駕車(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7毫克),發生車禍事故的主因是朱自賢酒後駕車導致,認定道路主管機關、苗栗縣府應負擔10%的過失責任,判決苗栗縣府要賠償約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