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棄養妻女 今索錢洗三溫暖 惡父報應 子女免奉養

台北市70歲老翁李金龍早年棄養年幼子女,現卻提告要求三名子女每月給3500元扶養費,荒唐的是,他索費的理由還包括每周洗一次三溫暖。三子女怒指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他們從小吃苦,一度被送往育幼院,父親還曾用水管綁大姊打算去賣。台中高分院日前依今年1月公告施行的《民法》修正條文─棄養子女的父母不得要求扶養等理由,判決三子女不必扶養惡父,全案定讞。

 

得知判決結果,李金龍的長女李秀錦昨冷冷地說:「不想再去回想這些事。」她的洪姓乾爹氣憤說:「秀錦的父親很可惡,打老婆也打小孩,老婆車禍死後,他拿走大半保險金,還想把秀錦賣到私娼寮,還好秀錦逃到她乾媽這裡來躲,才逃過災難。他只想要錢,這樣的男人很可悲。」

李金龍目前住在台北市萬華區。去年8月,他向長子居住的彰化地院提告指出,他每月領北市府7500元低收入戶補助,只能支應房租,須仰賴子女扶養。他列出每月生活開銷包括房租、吃飯、洗三溫暖;他解釋,每周洗一次三溫暖300元,已洗20幾年,年紀大了,如果沒有洗筋骨會不好,計算下來每月需2萬5千元。
他說,7年前他另娶一名中國女子,扣掉他的補助,妻子加三名子女四人平均分擔扶養義務,三子女每月要給4100餘元,但他願酌減,只要3500元。
李翁有四名子女,長女李秀錦44歲,長子李雄淵40歲,次子前年死亡,么子李雄雲35歲。李女在庭上說說,父親在她14歲時離家,他們從小跟著母親吃苦、靠親友接濟,有一年母親車禍不省人事,父親當時被關,他們被送去孤兒院,她只讀到國小畢業就去打工,半工半讀才念到高職,如果父親有照顧,他們不用那麼苦。
李女還說,父親被關出來沒多久就到台北,偶爾回家不是拿錢回來,而是向母親要錢,也會打他們,還曾押她到台北,不知要做什麼。李女說,她要養三個小孩,無力扶養父親,兩個弟弟也都無工作。
李金龍否認指控,大罵子女忘恩負義。他說,他出獄後到台北的酒店當法務主任,一個月13萬多元,有拿錢給妻子,還替子女月付9萬多元保險費,繳了3年多,妻子住院時也有給3千元。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李翁所舉證的扶養費只有3年保險支出和3千元醫藥費,認定未盡扶養責任,免除長女和長子給付扶養費,么子李雄雲未出庭主張,判決每月須給3500元。李翁和么子李雄雲都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時,李女再控訴父親常至夫家咆哮、罵三字經,兩個弟弟因父親陰影至今不敢結婚。李女並找來阿姨證稱,父親曾用水管要綁她去賣,經呼救才被鄰人救出。李翁不滿子女和證人的證詞,大聲咆哮,當庭咒詛子女和證人會有惡報。
台中高分院判決,李翁未盡扶養責任,且觸犯《民法》重大侮辱及販賣人口等情節,因此免除三子女扶養責任。得知判決結果,李金龍昨晚仍強辯:「我沒棄養他們,也沒打過他們,法官太偏頗。」
李金龍右眼因在獄中與人發生衝突被打瞎。他說,他在北市本來有補助,但3年前被取消,原因是被發現三子女有存款。他跑到南投草屯找女兒,希望能有資助,結果女兒不讓他進家門,還被女婿親戚用棍子打得全身是傷,說到此處,他痛哭失聲,大罵女兒不孝。
律師黃秀惠表示,《民法》未修訂前,以「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觀念,認定子女扶養父母是「絕對義務」,但修法後改為「相對義務」,父母未盡扶養子女責任或虐待、侮辱等不法侵害,子女可向法院要求酌減或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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