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十年前的北市內湖康樂街五號公園郭姓女子裸屍命案,十一日判決定讞。最高法院根據死者左乳房咬痕齒模、重咬力道,認定凶手就是郭女男友呂介閔,依殺人罪判刑十三年確定。
本案纏訟十年才判決有罪定讞,主要原因在於案發後,一直找不到直接證據。檢察官後來根據測謊結果,認定就是當年才廿歲的呂介閔,劈腿結交其他女友,和郭女分手不成才下殺手,不但起訴還求處死刑。
但一審士林地院卻以廿多頁的判決理由,痛批測謊過程草率,且指責調查局的測謊誤導檢警偵辦方向,以涉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二審也維持無罪判決。直到高院更一審後,才大逆轉。
合議庭根據檢方上訴理由,認定呂介閔涉案,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檢察官認為量刑太輕,提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更三審改判刑十三年,昨日全案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駁回呂某上訴理由,主要是認為,死者左乳房咬痕,鑑定比對齒模後,證實是呂介閔所為。呂雖辯稱是性行為時留下,但鑑定卻顯示郭女左乳房的咬痕,是超過十公斤的力道才能造成,不像一般正常性行為下的親吻,且咬痕應是在死亡前一天留下,非正常親密關係下產生。
另外,鑑定的法醫石臺平也作證指出,咬痕是「由愛生恨」的表現。但以本案來說,坦承咬郭女乳房的呂某,在行為當時,被害人應已陷入昏迷,且瀕臨死傷。
判決指出,今年卅歲的呂介閔,八十八年間在加油站打工時認識郭女,並成為男女朋友,但呂後來劈腿,郭女為此曾和呂發生爭吵。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凌晨,郭女到呂嫌內湖康樂街住處談論呂移情別戀一事,兩人隨後到附近的五號公園談判,呂一氣之下就隨手撿鈍器將郭女重擊死亡,事後將她衣褲褪去,故佈疑陣、偽裝遭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