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左走不違法,掉下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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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師從小教我們說「行人要靠右走」,但如果行人「靠左走」,違法嗎?

    答案是: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一定要靠右走,一位靠左走卻不幸摔傷成殘的軍人,因此打贏國賠官司。

    倪先生服役營區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96年10月間他返家奔喪,國慶日夜晚返營,步行經過射寮橋,天色昏暗又無路燈,擔心遭車輛追撞,他想起台北縣警局曾呼籲行人逆向行走(靠左走)較安全,於是逆行返回部隊,未料路邊有個寬60公分缺口,偏偏堵住缺口的大石塊被搬移,踩空摔落深達6.7公尺的橋下,腰椎骨折、頭胸背嚴重挫傷。

    經開刀,倪先生5至12節脊椎被植入鋼板,導致無法彎腰、久站久坐,幾乎喪失生理運動能力,痛苦不堪且無法工作,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不當、警示不足,去年向屏東地院訴請國賠300萬,開庭後追加至676萬。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學校都教導行人要靠右走才安全,反指倪先生不應靠左走。

    倪先生堅持自己無過失,法官多次會勘現場,認為橋面維護與路燈照明確有欠缺,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行人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沒靠右走之規定,並審酌他於營區服兵役,應足以辨識射寮橋狀況,自身應負30%過失。

    法官換算,事故時倪先生23歲,倪先生減少勞動能力損害97萬8181,另核准100萬精神慰撫金,其中墾管處承擔7成責任,判賠138萬4727元。

    墾管處表示,尊重一審法官判決,但會上訴。

    台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警方呼籲「行人走路靠左走」,主要考量行人遭同向汽、機車追撞死亡件數,較以往微幅增加,同時發現,行人靠左走,有助於車禍發生前,第一時間閃避。但也指出,「靠左走」著重「行人用視線掌握來向車輛動態」,但現行道路狀況複雜,靠左走仍須視實際路況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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