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10 99 年 9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第 22 條之 1 條文,自 99 年 9 月 3 日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3 日
院臺陸字第 0990050859 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施行

院    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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