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10 修正「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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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糧食救助,以應天然災害儲備糧食及社會救助之需要,特訂定本要
                   點。
    
       2       二、救助食米數量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參酌公糧庫存量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實際申請情形規劃之。
    
       3       三、救助種類分為天然災害儲備糧及社會救助糧,其救助對象如下:
               (一)天然災害儲備糧:天然災害發生時交通中斷地區之受災民眾。
               (二)社會救助糧: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符合領取
                     兒童及少年或身心障礙等福利補助者、特殊境遇家庭、獨居老人、
                     原住民族、經濟弱勢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置對象及其他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法規認定符合救助之對象。
    
       4       四、救助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白米國家標準二等標準及撥售公糧稻米驗
                   收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
    
       5       五、為確保災害期間緊急糧食供應無虞,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得於每直轄市、縣(市)擇定一家至二家公糧業者簽訂合約。
                   簽約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應於分署通知後,即按契約規定時限加
                   工包裝自營糧供分署緊急調用之需。
    
       6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應天然災害儲備糧食或社會救助之需要,得
                   研提糧食救助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向分署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按每人每天四百公克計算食米用
                   量:
               (一)天然災害儲備糧:參酌內政部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相關規定,並
                     依規劃儲備點之地理位置及交通易中斷情形,申請安全存量。
               (二)社會救助糧:依實際需求天數計算。但每次申請天數不得超過三個
                     月。
                   申請作業時程如下:
               (一)天然災害儲備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申請當
                     年度天然災害儲備糧,並得視實際情形隨時增補。為因應重大災害
                     緊急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填具緊急救災食米申請書取代
                     計畫書,並採傳真方式送分署憑辦。
               (二)社會救助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
                     十二月向分署申請,每季以一次為限,遇緊急狀況得隨時提出申請
                     。
    
       7       七、分署應於收到申請一星期內,辦理審查,並將審查、核定情形函知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連同計畫書影本副知農糧署。
    
       8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切實依計畫書內容辦理糧食救助,不得變更
                   用途或轉售。天然災害儲備糧屆保存期限前一個月或次年度申請之儲
                   備糧食進儲後,應以轉撥社會救助方式推陳。
    
       9       九、救助食米由分署加工及指定交貨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領食
                   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指定專人提領食米,並自分署通知提領食米日起十日內,於交貨地
                     點檢視食米品質無虞及數量、包裝無誤後,於國內糧食救助食米交
                     接登記簿簽收。
               (二)所雇載具務求乾淨清潔,並應謹慎搬運及落實防潮管理。儲備地點
                     應為陰涼、乾燥及通風處所。
               (三)天然災害儲備糧採密封或真空包裝,應避免碰撞、漏氣,影響食米
                     保存期限。
    
       10      十、食米價款、加工、包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領食米前等相關費
                   用,由本會負擔。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運食米及提運後之保管、
                   核配等相關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責。
    
       11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糧食救助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具報告書及食米收訖證明,函送分署備查,農糧署及分署得不定時
                     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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