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分運用會議室,規範本署會 議室使用事宜,特訂定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二、本署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本署會議室,應先上線本署會議室申請系統 借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先請示主持人確認會議時間後,再於本署會議室管理系統登記使 用。 (二)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如已全部排滿,則 不再受理申請。 (三)借用會議室以在上班時間使用,且每次以不超過三個小時為原則。 (四)與會人士以本署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五)本署各會議室之桌椅、主講桌、預備桌、銀幕等設備應整齊擺放於 會議室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 備。借用人如有蓄意毀損情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三、借用單位核准借用人預借會議室後,於會議前 2日借用系統將自動 以電子郵件提醒借用單位之科長及借用人;如因故取消借用,借用人 應立即至會議室管理系統取消借用,或於前述電子郵件通知時,逕於 該通知取消借用。如未上線取消借用連續達二次者,在三個月內拒絕 該借用人借用。 4 四、借用人未使用會議室且未上線取消時,會場管理人應於借用系統登錄 。借用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借用單位之科長及借用人。 同一單位於半年內累計三次未上線取消借用時,該單位主管須於行政 事務檢討會提出檢討報告。 5 五、會議室內置放之盆栽,會場管理人應隨時修剪黃葉或枯葉,並應澆灌 保持盆栽之水份充足。 6 六、開會前(後),會場管理人應開(關)燈光、空調及麥克風系統,並 測試空調適溫(攝氏 26 度)及麥克風試音。 7 七、開會前,會場管理人應擦拭會議桌面及依申請準備器材。 8 八、本署主管(署務)會報開會前,會場管理人應準備不鏽鋼水壺,並裝 水八分滿,以供使用。 9 九、本署開會應本節約原則,依規定使用重複用杯具(同仁請儘量自帶茶 杯),並由會場管理人供應白開水。 10 十、主管會報室原則僅供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申請使用。 交誼廳限頒獎活動、教育訓練及同仁聯誼使用,借用登記後,借用人 應通知合作社排除活動當日之設攤。 11 十一、借用單位如有提供餐盒,在會議結束後,借用單位應將廢棄之餐盒 及廚餘送至該樓層茶水間,依規定分類回收,並確實清理桌面。 12 十二、會議使用之各項視聽器材,於會議結束後,借用人應立即清點收回 ,並交回會場管理人妥為保管。 13 十三、本署會議室之照明、電源、空調及麥克風系統等設備,會場管理人 應經常檢修;不能自行修復者,應上網路報修或電話通知秘書室派 員檢修處理。另各項視聽器材之電源配線及電源延長線等配件,會 場管理人應隨時檢查,如有安全顧慮,應予汰舊換新,以避免發生 電線短路。 14 十四、本署各會議室地面,應經常保持清潔。 15 十五、本署會場管理人應不定期檢查各會議室,並作成紀錄備查;若有發 現缺失,應立即改善。 16 十六、本署毒災應變中心及本大樓以外之會議室,分由毒管處及所在單位 維護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