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9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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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分運用會議室,規範本署會
                   議室使用事宜,特訂定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二、本署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本署會議室,應先上線本署會議室申請系統
                   借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先請示主持人確認會議時間後,再於本署會議室管理系統登記使
                     用。
               (二)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如已全部排滿,則
                     不再受理申請。
               (三)借用會議室以在上班時間使用,且每次以不超過三個小時為原則。
               (四)與會人士以本署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五)本署各會議室之桌椅、主講桌、預備桌、銀幕等設備應整齊擺放於
                     會議室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
                     備。借用人如有蓄意毀損情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三、借用單位核准借用人預借會議室後,於會議前 2日借用系統將自動
                   以電子郵件提醒借用單位之科長及借用人;如因故取消借用,借用人
                   應立即至會議室管理系統取消借用,或於前述電子郵件通知時,逕於
                   該通知取消借用。如未上線取消借用連續達二次者,在三個月內拒絕
                   該借用人借用。
    
       4       四、借用人未使用會議室且未上線取消時,會場管理人應於借用系統登錄
                   。借用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借用單位之科長及借用人。
                   同一單位於半年內累計三次未上線取消借用時,該單位主管須於行政
                   事務檢討會提出檢討報告。
    
       5       五、會議室內置放之盆栽,會場管理人應隨時修剪黃葉或枯葉,並應澆灌
                   保持盆栽之水份充足。
    
       6       六、開會前(後),會場管理人應開(關)燈光、空調及麥克風系統,並
                   測試空調適溫(攝氏 26 度)及麥克風試音。
    
       7       七、開會前,會場管理人應擦拭會議桌面及依申請準備器材。
    
       8       八、本署主管(署務)會報開會前,會場管理人應準備不鏽鋼水壺,並裝
                   水八分滿,以供使用。
    
       9       九、本署開會應本節約原則,依規定使用重複用杯具(同仁請儘量自帶茶
                   杯),並由會場管理人供應白開水。
    
       10      十、主管會報室原則僅供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申請使用。
                   交誼廳限頒獎活動、教育訓練及同仁聯誼使用,借用登記後,借用人
                   應通知合作社排除活動當日之設攤。
    
       11      十一、借用單位如有提供餐盒,在會議結束後,借用單位應將廢棄之餐盒
                     及廚餘送至該樓層茶水間,依規定分類回收,並確實清理桌面。
    
       12      十二、會議使用之各項視聽器材,於會議結束後,借用人應立即清點收回
                     ,並交回會場管理人妥為保管。
    
       13      十三、本署會議室之照明、電源、空調及麥克風系統等設備,會場管理人
                     應經常檢修;不能自行修復者,應上網路報修或電話通知秘書室派
                     員檢修處理。另各項視聽器材之電源配線及電源延長線等配件,會
                     場管理人應隨時檢查,如有安全顧慮,應予汰舊換新,以避免發生
                     電線短路。
    
       14      十四、本署各會議室地面,應經常保持清潔。
    
       15      十五、本署會場管理人應不定期檢查各會議室,並作成紀錄備查;若有發
                     現缺失,應立即改善。
    
       16      十六、本署毒災應變中心及本大樓以外之會議室,分由毒管處及所在單位
                     維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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