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 部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自一百年十月 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