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9 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
           部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規定,自一百年十月
           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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