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推薦,員工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各一人,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得再增加一人,並於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送本會評選;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5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每榮服處員工及 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7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本會頒發獎牌(座)乙面(座)。員工由 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納入本會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 會時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