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法令依據:為期順利推動人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依據「99 年人口及 住宅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實施計畫」第 31 點規定,訂定本宣導 作業計畫,以為各項宣導作業實施之準據。 2 二、宣導目的: (一)使民眾了解政府舉辦本普查之目的與用途,及其對研訂人口、教育 、勞工、社會福利、運輸、住宅、工商及區域發展等施政方針之重 要性,而願坦誠合作,全力支持普查工作。 (二)使民眾了解本普查資訊僅供整體統計分析應用,對個別資料絕對保 密,以袪除其疑慮心理,樂於接受調查。 3 三、宣導地區與對象: (一)宣導地區: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 門、連江二縣。 (二)宣導對象:凡居住於上述地區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勞 工及外僑,但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除外)均為本普查宣 導對象。 4 四、宣導期間:自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 月 22 日止 ,其中 99 年 12 月至 100 年 1 月期間為本普查密集宣導階段, 全國性宣導業務由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普查處應配合整體宣導作業計畫,積極推動地區性宣導工作 。 5 五、宣導內容: (一)說明本普查之目的、用途與重要性,以增進民眾對本普查之了解與 合作。 (二)說明本次普查係於抽選到之樣本普查區範圍內訪查所有常住人口及 住宅相關資料。 (三)說明歷次普查結果對於政府制訂各項施政措施之具體功效,並強調 民眾支持普查有哪些益處。 (四)闡釋普查對象、常住人口之意義及調查常住人口之重要性。 (五)簡介普查項目重點及其填報方法。 (六)說明本普查派員實地訪查時間,並強調提供正確普查資料是民眾應 盡的義務與責任。 (七)強調本普查所獲資料,依統計法規定僅供整體統計分析應用,對個 別資料絕對保密。 (八)說明如何防範詐騙、辨識普查員身份及查證管道。 (九)說明如何取得本普查統計結果,以應社會各界參考應用之需。 (十)其他有關普查宣導事項。 6 六、宣導方法: (一)電子媒體傳播宣導: 1.製作電視宣導短片、活動字幕、宣導標語等,於各電視臺播出。 2.製作廣播短劇、插播短語等,於各廣播電臺播出。 3.製作宣導錄影(音)帶、光碟片等,分送地方普查組織、傳播媒 體及其他機關、團體應用。 4.透過各電視臺、廣播電臺發布普查新聞,並洽請其隨時採訪報導 普查消息,增加普查消息露出。 5.利用政府機關及其他電腦網站,隨時發布普查新聞、消息及刊登 普查公告等。 6.利用電視牆、LED 電子看板,宣導普查訊息。 (二)文字圖畫宣導: 1.邀請專家學者、機關首長撰寫宣導專文,籲請民眾支持普查工作 。 2.洽請各報章雜誌隨時採訪發布普查消息或刊登普查專題報導等。 3.洽請各有關機關及人民團體在其出版刊物上刊載宣導專文、普查 標語等訊息。 4.普查實施前 1 個月,依法於行政院公報公告普查事項。 5.製作宣導海報及布幔,分發地方普查組織、專案調查組織及有關 機關、團體於重要公共場所張貼、懸掛。 6.配合宣導作業需要,採購或製作普查宣導品應用,以利推動普查 工作。 (三)集會宣導: 1.依各階段宣導作業需要,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府舉辦普查之意義 及目的,呼籲民眾支持本普查。 2.配合首長巡迴視導期間,召開地方工作會報,並透過媒體加強報 導本普查消息。 3.利用里(鄰)工作會報、村(里)民大會、人民團體等集會活動 ,廣為宣導本普查訊息。 7 七、宣導機構: (一)宣導機構及職責: 1.本處:負責辦理普查宣導之統一規劃、聯繫與推動工作。 2.直轄市、縣(市)普查處:運用地方政府新聞系統,協助本處辦 理各項宣導工作;並應配合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地區性宣導 工作。 3.鄉(鎮、市、區)普查所:運用地方政府宣導管道,協助各該上 級普查處辦理本普查各項宣導工作。 4.專案調查辦理機關:運用各機關宣導管道,協助本處辦理普查宣 導工作。 (二)分工辦理原則: 1.全國性普查新聞,由本處發布;地方性普查新聞,由地方各級普 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位發布。 2.全國性電視、廣播宣導工作,由本處規劃辦理,其中有關公益時 段宣導短片(劇)之播放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協助安排;至地 區性電視、廣播媒體宣導工作,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視需要自行 規劃辦理。 3.全國性文字宣導工作(包括宣導專文、新聞稿、普查消息之撰擬 及文宣品之製作等),由本處統籌策劃辦理;有關文宣品之懸掛 、張貼與分送,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及專案調查辦理機關負責辦 理。 4.中央記者會,由本處會同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地方記者會,由地 方各級普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位辦理。 5.其他地區性宣導工作,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 位及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8 八、宣導經費:本普查宣導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各直轄 市、縣(市)普查處配合辦理之地區性宣導,由本處酌予補助部分經 費。 9 九、附則: (一)各項宣導作業細部計畫表詳附表。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辦理地區性宣導工作,以前項宣導作業 細部計畫表所列項目為範圍,並於 99 年 12 月底前檢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