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3 訂定「99 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宣導作業計畫」

1       一、法令依據:為期順利推動人口及住宅普查工作,依據「99  年人口及
               住宅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實施計畫」第 31 點規定,訂定本宣導
               作業計畫,以為各項宣導作業實施之準據。

   2       二、宣導目的:
           (一)使民眾了解政府舉辦本普查之目的與用途,及其對研訂人口、教育
                 、勞工、社會福利、運輸、住宅、工商及區域發展等施政方針之重
                 要性,而願坦誠合作,全力支持普查工作。
           (二)使民眾了解本普查資訊僅供整體統計分析應用,對個別資料絕對保
                 密,以袪除其疑慮心理,樂於接受調查。

   3       三、宣導地區與對象:
           (一)宣導地區: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
                 門、連江二縣。
           (二)宣導對象:凡居住於上述地區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勞
                 工及外僑,但各國駐華文武公務人員及其眷屬除外)均為本普查宣
                 導對象。

   4       四、宣導期間:自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  月 22 日止
               ,其中 99 年 12 月至 100  年 1  月期間為本普查密集宣導階段,
               全國性宣導業務由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普查處應配合整體宣導作業計畫,積極推動地區性宣導工作
               。

   5       五、宣導內容:
           (一)說明本普查之目的、用途與重要性,以增進民眾對本普查之了解與
                 合作。
           (二)說明本次普查係於抽選到之樣本普查區範圍內訪查所有常住人口及
                 住宅相關資料。
           (三)說明歷次普查結果對於政府制訂各項施政措施之具體功效,並強調
                 民眾支持普查有哪些益處。
           (四)闡釋普查對象、常住人口之意義及調查常住人口之重要性。
           (五)簡介普查項目重點及其填報方法。
           (六)說明本普查派員實地訪查時間,並強調提供正確普查資料是民眾應
                 盡的義務與責任。
           (七)強調本普查所獲資料,依統計法規定僅供整體統計分析應用,對個
                 別資料絕對保密。
           (八)說明如何防範詐騙、辨識普查員身份及查證管道。
           (九)說明如何取得本普查統計結果,以應社會各界參考應用之需。
           (十)其他有關普查宣導事項。

   6       六、宣導方法:
           (一)電子媒體傳播宣導:
                 1.製作電視宣導短片、活動字幕、宣導標語等,於各電視臺播出。
                 2.製作廣播短劇、插播短語等,於各廣播電臺播出。
                 3.製作宣導錄影(音)帶、光碟片等,分送地方普查組織、傳播媒
                   體及其他機關、團體應用。
                 4.透過各電視臺、廣播電臺發布普查新聞,並洽請其隨時採訪報導
                   普查消息,增加普查消息露出。
                 5.利用政府機關及其他電腦網站,隨時發布普查新聞、消息及刊登
                   普查公告等。
                 6.利用電視牆、LED 電子看板,宣導普查訊息。
           (二)文字圖畫宣導:
                 1.邀請專家學者、機關首長撰寫宣導專文,籲請民眾支持普查工作
                   。
                 2.洽請各報章雜誌隨時採訪發布普查消息或刊登普查專題報導等。
                 3.洽請各有關機關及人民團體在其出版刊物上刊載宣導專文、普查
                   標語等訊息。
                 4.普查實施前 1  個月,依法於行政院公報公告普查事項。
                 5.製作宣導海報及布幔,分發地方普查組織、專案調查組織及有關
                   機關、團體於重要公共場所張貼、懸掛。
                 6.配合宣導作業需要,採購或製作普查宣導品應用,以利推動普查
                   工作。
           (三)集會宣導:
                 1.依各階段宣導作業需要,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府舉辦普查之意義
                   及目的,呼籲民眾支持本普查。
                 2.配合首長巡迴視導期間,召開地方工作會報,並透過媒體加強報
                   導本普查消息。
                 3.利用里(鄰)工作會報、村(里)民大會、人民團體等集會活動
                   ,廣為宣導本普查訊息。

   7       七、宣導機構:
           (一)宣導機構及職責:
                 1.本處:負責辦理普查宣導之統一規劃、聯繫與推動工作。
                 2.直轄市、縣(市)普查處:運用地方政府新聞系統,協助本處辦
                   理各項宣導工作;並應配合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地區性宣導
                   工作。
                 3.鄉(鎮、市、區)普查所:運用地方政府宣導管道,協助各該上
                   級普查處辦理本普查各項宣導工作。
                 4.專案調查辦理機關:運用各機關宣導管道,協助本處辦理普查宣
                   導工作。
           (二)分工辦理原則:
                 1.全國性普查新聞,由本處發布;地方性普查新聞,由地方各級普
                   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位發布。
                 2.全國性電視、廣播宣導工作,由本處規劃辦理,其中有關公益時
                   段宣導短片(劇)之播放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協助安排;至地
                   區性電視、廣播媒體宣導工作,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視需要自行
                   規劃辦理。
                 3.全國性文字宣導工作(包括宣導專文、新聞稿、普查消息之撰擬
                   及文宣品之製作等),由本處統籌策劃辦理;有關文宣品之懸掛
                   、張貼與分送,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及專案調查辦理機關負責辦
                   理。
                 4.中央記者會,由本處會同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地方記者會,由地
                   方各級普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位辦理。
                 5.其他地區性宣導工作,由地方各級普查組織洽請各該政府新聞單
                   位及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8       八、宣導經費:本普查宣導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各直轄
               市、縣(市)普查處配合辦理之地區性宣導,由本處酌予補助部分經
               費。

   9       九、附則:
           (一)各項宣導作業細部計畫表詳附表。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辦理地區性宣導工作,以前項宣導作業
                 細部計畫表所列項目為範圍,並於 99 年 12 月底前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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