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6 修正「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

1       一、目的
               為提升國營事業機構競爭力,鬆綁事業機構人力管理,並以績效作為
               管理事業機構用人之目標,在暫不修正「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
               訂定基本原則」、回歸用人費控管、提高生產力及不減少繳庫盈餘等
               前提下,依彈性鬆綁、授權,及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配套管理機制等
               原則,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適用對象
               各國營事業除非以營利為目的或已進入實質民營化作業者,維持原預
               算員額審查程序外,相關員額管理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排除適用者
               ,詳如附表)

   3       三、管理作業程序
               國營事業人力由各主管機關本績效管理及人事費精簡原則,自行依各
               事業機構經營特性及營運狀況等,訂定相關人力進用授權及管理規範
               ,報院備查實施,並由各主管機關在用人費控管、提高生產力及不減
               少盈餘、繳庫或不增加虧損等前提下,考量各事業機構營運目標、事
               業生產力、營運績效、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政策
               性盈虧及建立移轉民營之條件等因素,並結合各事業機構年度工作考
               成實施規定,在各事業機構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核定其進用之人數,並
               副知本院主計處及本院人事行政局。

   4       四、配套管理原則
               各主管機關對各事業機構員額,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管理:
           (一)各事業機構應就人力專長結構、年齡結構、新陳代謝狀況、中長程
                 訓練及移轉民營化成本等因素,研訂中長期人力更新計畫(包括年
                 齡、資歷及用人成本等之目標值),並循程序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
                 施。
           (二)因應各事業機構進用人數遞增及新進人員年資增加,規劃建立人事
                 費及用人費上限之連動控管機制。
           (三)各事業機構為辦理特定或專案業務所需人力,應先通盤檢討充分運
                 用現有人力,及加強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委託外包等措施
                 ,無法以現有人力辦理者,始得考量增加員額。
           (四)針對增員條件訂定明確具體之量化評估指標。上述量化評估指標區
                 分為「核心指標」及「選用指標(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選用)」,
                 指標總數以不超過 4  個為原則。前項「核心指標」包括「員工生
                 產力」、「用人費率」、「繳庫盈餘」等指標;「選用指標」包括
                 「員工總人數減少比率」、「職務列等控管」及「勞動生產力」等
                 指標。
           (五)各事業機構之各類別預算員額間調整,在不增加各事業機構年度用
                 人費之前提下,由各事業機構內部控管。
           (六)各事業機構年度如有增加員額,至當年度及次年度年終審定決算時
                 ,應就各該年度盈餘、繳庫或虧損金額,提供與前 2  年之比較資
                 料,並就進用人力是否符合用人費控管、提高生產力及不減少盈餘
                 、繳庫或不增加虧損等,提出分析報告送主管機關審議,審議結果
                 並副知本院主計處及本院人事行政局。
           (七)非因政策性因素之業務萎縮或盈餘減少之事業機構,應即時就用人
                 費控管採取必要檢討措施,並減列年度用人。

   5       五、各事業機構重大員額增減資訊及決策事由,應參考資訊揭露相關法規
               ,充分、公正且即時公布,並於財務報表揭露。

   6       六、各事業機構於調整員額後,如有超出年度用人費、事業生產力下降及
               法定盈餘、繳庫減少之情事,除政策因素外,該事業機構主持人(董
               事長及總經理等)及相關人員等應負管理不當之責,並追究其行政責
               任;主管機關並應審酌減少該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之數額。

   7       七、主管機關除應適時考核所屬事業機構之人力更新進度外,應參照中央
               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所定員額評鑑相關規
               定,定期評鑑所屬事業機構員額配置與運用之合理性。
               排除適用本規定之事業機構,適用前項規定。

   8       八、本作業規定自本院修正核定後施行 3年,期滿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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