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活動前二個月提出申請,本會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 金額,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三案,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原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二為原則。 申請案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且補助金額由機關首長核定專案專款補助。 7 七、本須知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 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 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 活動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除經專案核准外,原則上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