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3 修正「小船檢查規則」

第 15 條   小船機器定期檢查應按下列之規定檢查之。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狀況及目
           的,作性能試驗或運轉測試後,必要時得減少其檢查項目:
           一、小船之主機及副機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
               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
               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或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
           二、壓力容器應作外觀及內部檢查以確認有無異常之磨耗及腐蝕。但主管
               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擇其中一次作內部檢查。
               其內部檢查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三、螺漿及艉軸檢查應於定期檢查時實施之,以確認並無龜裂、異常磨耗
               、變形及腐蝕。但主管機關得按實際使用狀況僅於連續兩次定期檢查
               擇其中一次作該項檢查,其檢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四、輔機包括空壓機、燃油泵、滑油泵及冷卻水泵等應作外觀檢查有無異
               常,並進行運轉測試,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
               檢查。
           五、燃油系統及其附屬裝置應作內外部檢查。但得按其使用狀況僅作外觀
               檢查以確認其構造上之安全性。
           六、管路系統應作外觀檢查及運轉試驗,以確認其係在正常工作狀況。但
               主管機關認為該項管路系統有不良之現況時,得作拆解檢查及必要時
               之液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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