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詰問是指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目的在於發現證人之態度,藉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有關詰問的順序,若證人由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則由該當事人(公訴檢察官或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反詰問。依序為之。其順序約為如下:
至於有關不當詰問及異議之處理,列表如下:
主、反詰問得為誘導之情形及有關具體得或不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