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假釋不得提行政訴訟 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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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 681號解釋,對假釋遭撤銷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爭議做出合憲解釋;但認為對假釋人訴訟權保障不周全,指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

    最高行政法院曾在民國93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出決議,假釋期間再犯者,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規定,原來的殘餘徒刑應先入獄服刑,受刑人只能針對程序事項,向當初判刑的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名簡姓及程姓受刑人因假釋出獄再犯,假釋遭法務部撤銷,並因不服撤銷假釋的處分,分別向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均遭行政法院以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駁回。 2人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做出合憲解釋,認為這項決議並沒有剝奪人民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的機會,沒有牴觸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宣告合憲。但大法官也指出,相關規定讓受刑人必須服完殘刑才能向法院聲明異議,對受刑人保護不夠,相關單位應該儘速檢討改進。

    出處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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