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人員抽驗油品時,應出示能源局核發之證明文 件;取樣時,應填具油品抽驗單(附表)註明油品樣本(以下簡稱油 樣)編號、受檢營業主體名稱、取樣地點、取樣地址、取樣日期、取 樣時間、油樣名稱、加油機(出油灌口)編號及供油廠商。 7 七、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人員進行油品抽驗取樣時,每一油樣取一公升 ,由加油槍或出油灌口取出,以近紅外光光譜儀現場進行油樣篩選分 析。 前項經現場油樣篩選分析,油品品質有異常時,即應另行取樣,每一 油樣一次取汽油三公升二罐、柴油三公升二罐,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 工作人員簽封後,由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人員購回送實驗室化驗。 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取樣進行實驗室油樣 化驗。 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人員取樣時,取樣容器應保持乾淨;取樣後, 應於容器口加貼封條,製作油樣標籤並浮貼於取樣容器上;油樣標籤 應註明:油樣編號、油樣名稱、取樣日期、取樣時間。 8 八、能源局或專業檢驗機構進行實驗室之全規範化驗或重點規範項目如下 : (一)全規範項目:依國家標準規定項目化驗。 (二)重點規範項目: 1.汽油類:蒸餾溫度、辛烷值、氧含量及苯含量。添加燃料乙醇時 ,應化驗燃料乙醇含量。 2.柴油類:硫含量、蒸餾試驗、閃點、十六烷指數。添加脂肪酸甲 酯時,應化驗脂肪酸甲酯含量。 11 十一、化驗結果油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者,能源局應視個案影響程度,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研判是否公開其調查經過及結果,或於大眾 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