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30 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 18 條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
           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
           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他保稅區
           者,存儲期限應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
           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前項貨物不在存儲期限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者,自存儲期限屆滿之翌日
           起,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存儲貨物如經物流中心及貨物所有人聯名以書面向海關聲明放棄者,依關
           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