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拷軟體
盜拷軟體乃普遍存在之社會現象,此種犯罪是將購買或由其他管道取得之軟體,經由複製以供個人、家庭或公司使用。甚至大量複製,以供出租或出售圖利。尤其許多電腦零售商在販賣電腦硬體等相關商品時應客戶要求為額外之服務會附贈盜拷之軟體,並代客安裝,此現象極為普遍。至於大補帖,因盜拷十分便利,更是助長此風氣。
上揭行為,可能觸犯之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佈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二)直接摘錄他人文章,作為自己網站之資料
依據著作權規定,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權人格權(著作權法第十五至二十一條)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22至29條之1)兩類。所謂著作人格權,係指以著作權人自己人格為標的之權利,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等,著作人格權係以人格為標的,具有專屬性,所以不得繼承、轉讓(著作權法第21條),提供擔保或由他人代位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係指可與著作權人的人格分離,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編輯權,以及出租權等。故直接摘錄他人文章,作為自己網站之資料,可能同時侵害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涉及之相關規定為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的姓名表示權,第17條的同一性保持權。而且其行為涉及重製。如果有改寫等情形,亦侵害到他人之著作專有的改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涉及之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著作權法第85條)和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93條),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法第100條),須由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偵查單位始能進行偵查。
(三)下載網路圖文,作為論文資料或畢業紀念冊的內容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以及經濟部就該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所做的例示解釋,可知網際網路上由著作人自行拍攝的攝影作品,如人物、風景照片或幻燈片,或者自行創作的詩、詞、散文等以文字創作的著作,分別為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第5條第4款及第1款)。網路上創作繪畫、漫畫、書法及字型繪畫等,屬於美術著作(第5條第4款),所以網路上他人創作的風景照片、散文或流行圖案,分別屬於攝影著作、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如該等著作具備原創性,則著作權法將保護其表達於網際網路上的著作內容。將網路上的圖文作為畢業紀念冊之用,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及第11款規定的重製及改作行為。換言之,侵害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擅自以重製、改作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侵害第16及17條規定的姓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
(四)從音樂交流網站下載MP3音樂及燒錄盜版光碟
從音樂交流網站上免費下載MP3音樂,並未得到該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該項行為涉及將他人音樂著作壓縮及複製,以及將音樂著作下載到電腦硬碟等兩個部分,已構成法律規定「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的要件,皆屬一種重製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下載MP3音樂的目的,係供自己欣賞音樂的使用,雖無直接販售營利的情形,卻得以節省購買合法音樂著作的費用,具有商業目的;不成立合理使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音樂著作,並且構成侵害著作權。又燒錄盜版光碟於網路上販賣,乃出於向其他網路使用者銷售營利的不法意圖,擅自以燒錄方法直接、永久的重複製作,已經構成意圖營利非法重製的違法行為,並且屬於故意不法侵害他人音樂著作重製權的情形。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及第100條但書等規定,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必須負起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以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等刑事責任。且涉及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他人著作重製物。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