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利用職務上掌握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人(多為資訊人員)洩漏他人資料,可能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和刑法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主要還是處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有該法第15條之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違法蒐集或處理,第16條之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違法利用,第19條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違法蒐集或處理,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違法利用,倘有觸犯上揭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下罰金(第41條參照)。第42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除刑事責任,被告尚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依該法第28條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台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至於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時效亦消滅(第30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