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6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1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
                 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 16 條第 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 2  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 3  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
                 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 14 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
                 探親,其年齡在 14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七)依前款於 14 歲以上申請來臺且 14 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其
                 年齡現為 14 歲以上、20  歲以下者。
           (八)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 2  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
                 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
                 在臺居留者)。
              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 60 
               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 1  人同行。

   2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 60 歲,在臺灣
               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
               1 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3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
                 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 3  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 2  個
                 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
                 2 個月,申請人於 6  月 15 日入境,應於 8月 15 日離境。
           (二)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間
                 不得逾 3  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得逾 3  個月,申
                 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 2  次為限。
           (三)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 12 歲以下者、第一點適用對
                 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
                 期,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請者,其年齡在
                 14  歲以上、18  歲以下,亦同。
           (四)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 18 歲以下者,停留
                 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
           (五)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八)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六)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
                 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 7  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
                 1 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年。
           (七)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
                 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
           (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查)證。

   4       四、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2  年內
                 所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
                 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
                 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
                 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
                 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
                 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
                 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
                 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
                 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
                 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五)款後段申請者
                 )。
           (九)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 書或前婚姻配偶
                   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 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 姻關係之公證書
                   、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
                   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十)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
                 址,自取者免附)。

   5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 89 號
                 力寶中心力寶大廈 4  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
                 宋玉生廣場 411~417 號皇朝廣場 6  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
                 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6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 30 日內,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
                 效期屆滿前 1  個月。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 300  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7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
               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
                         sp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
                   、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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