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7 訂定「教育部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國幼班)教保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

1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第肆點執行策略及方法之規定,協助教保人員提升專
               業素養,以保障幼兒所受教保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補助對象:實際負責教保工作並任職於參與本計畫之私立合作園所(
               國幼班)之人員,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者:
           (一)具高級中等學校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學歷,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於本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
           (二)九十九學年度(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考取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
                 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三)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3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前點規定者,每人每學期補助部分就學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至多補助四學期。
           (二)於同一學期領有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類學雜費減免
                 及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以下簡稱其他助學措施)之助學金者,其所
                 獲之助學金及本補助款加計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
           (三)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本
                 部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4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申請本補助之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格式如附件一),由其
                 任職之園所協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登錄於本部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系統之證明。
                 2.期間內任職園所為其加保勞健保之證明。
                 3.錄取證明。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在學證明。
                 6.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全學期成績單影本(第一學期之申請案免附
                   )。
                 7.申請補助當學期之繳費單影本。
           (二)初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所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收
                 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彙整相關資料(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送本部複審。
           (三)複審:本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送之資料,於一個月內辦
                 理書面複審,並依審查結果及當年度預算編列情況,核定每人之補
                 助經費。

   5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於本部核定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款入縣庫後,應立即將補助款分別撥
                 付各受補助之人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本部經費收支
                 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
                 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事宜。

   6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
               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
               進行實地抽訪。

   7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其他助學措施受領助學金者,該學期補助經費為實際繳納之就學
                 費用扣除該助學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如有溢領之情
                 形,應予繳回或於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時扣除。
           (二)教保人員或園所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
                 已領之補助款項。
           (三)園所經查證有占用或盜領本補助款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
                 項;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取消其合作園所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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