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該公司要應徵者買東西,洗腦的方式,讓應徵者當場刷了一萬三千元。這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而若是雇主向他人買器材,請員工幫忙資助一下,這種情形雖非財產上的處分,仍然構成刑法詐欺得利罪。
黃先生五年前剛退伍,因為同學大多已經找到工作,讓他更焦急,於是他到一間裝潢華麗、看起來很有規模的網路行銷公司面試,他以為面試的職務是MIS工程師,結果面試一開始,這家公司先放一些成功人士的影片,然後說是在網路上賣東西抽佣,不知不覺中,他也被洗腦,當場刷了一萬三千多元。
另一位大四學生賣愛心筆打工,他在台大醫院附近賣了八、九個小時,好不容易賣出兩隻、三百元,結果一毛也沒拿到:「把賣的錢和的剩的筆還給他們,他們說,我的業績太差,沒有被錄用。」 一0四人力銀行統計,將近三成的上班族曾經在求職時受騙,兩成八被騙財、兩成五被要求買產品、兩成二推銷奇怪的產品、兩成二做白工沒領到錢。這些曾經被騙的案例當中,有四成有實際損失,以損失錢財七成六最多,還沒領到薪水就先負債累累,也有個人資料被盜用、或者被冒充人頭。人力銀行提醒求職者,不繳費、不購買、不辦卡、不隨便簽約、證件不離身。
(一)若該公司要應徵者買東西,洗腦的方式,讓應徵者當場刷了一萬三千元。這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是雇主向他人買器材,請員工幫忙資助一下,以後會支付在薪水中,讓員工信以為真而支付,這種情形雖非財產上的處分,仍然構成刑法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
(二)一般實務界或多以為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只是「以詐術使人積極為財產處分。」,卻忽略刑法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第三人得之者」兩者構成要件有些微差異,而「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根據刑法學者林山田見解,「積極利益取得」或「消極利益不返還」,仍可構成。所以若向人借錢當時就有客觀種種跡象,顯示他有故意不返還,或如霸王餐那種刻意不付錢,不能只單純以為犯罪行為人只是普通民事上債務不履行,而仍可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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