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5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送件須知」

1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2       二、申請對象:
           (一)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
                 之證明者。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
                 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
                 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
                 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
                 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
                 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
                 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3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 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 
                   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
                   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
                   通行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以下簡稱居民身分
                   證、通行證、護照或旅行證件)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
                   者,不予受理。
                 3.通行證、護照、旅行證件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
                   ,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
                   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
                   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
                   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
                   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旅行證件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
                   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
                   名或蓋章。
                 6.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
                   及保證人,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無須保
                   證人。
           (二)團體名冊: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二份
                   。須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
                   由系統列印團體名冊後,始得向本署提出送件申請,未附通過證
                   明不予受理;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
                   書附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檢附旅客名單,無須經
                   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得自行指
                   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2.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團號:
                (1)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本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五或八(依電
                     腦系統給予)以和原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全聯會)的代碼區別。
                (2)第五碼至第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序。 
           (三)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員工證件影本。
                (2)在職證明影本。 
                (3)薪資所得證明影本。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以上各級學校有效學
                   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本。
                 3.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之一:
                (1)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
                     機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家庭成
                     員同時申請者,得以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
                     代替,但存款總額須達每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
                     五萬元)以上。家庭成員係指配偶、直系血親或居住同一戶籍
                     具有親屬關係者。家庭成員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影本或常住人
                     口登記卡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檢附存摺影本或金融
                     機構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股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不動產估價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
                     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影本代替。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應檢附有效之學生簽
                   證影本或國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正
                   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親屬
                   關係證明。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應檢附現住地永久
                   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
                 6.以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
                   應檢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
                   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附親屬關
                   係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
                     請。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尚未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
                     證明。
                (2)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持有中國護照者)
                     ,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
                     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或旅行證件影本。若有隨行之旅居香港
                     、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
                     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8.以旅居國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者,應檢附現住地
                   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存款證
                   明。
                 9.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須檢附通行證及居民身分證影本
                 。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旅遊計畫(行程表)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且須經交通部觀光局
                 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查通過,未附通過證明不予受理,但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所附旅遊計畫(
                 行程表)免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查通過。
           (六)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七)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但大
                 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八)臨時改派領隊者,須檢附重大事由說明書及切結書(註明「原領隊
                 在原團同時段內不得再帶他團」等字樣)。
           (九)其他證明文件。

   4       四、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
                 旅行社)代為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全聯會代為向
                 本署申請。
           (二)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
                 1.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經政府授權機構審查註記,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
                   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
                   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2.寄交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為向本署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
                   全聯會代為向本署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得交由臺灣地
                   區旅行社代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三)觀光申請案送件前,已先向本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依本辦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觀光申請案。

   5       五、送件程序:
           (一)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
                 五人以上,不足五人之團體,不得送件(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
                 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者除外)。
           (二)採送件當日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送件當日於本署臺北市、臺
                 中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八處服
                 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額。
           (三)申請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該團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團員。

   6       六、每日申請數額:
           (一)移民署每日核發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四千三百
                 十一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
                 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
                 移民署櫃檯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款公告數額
                 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
                 人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
                 日分配。
           (四)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
                 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或配合政策者,主
                 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得於第一款公告數額
                 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款公告數額之限制。

   7       七、送件地點:
               分別於本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
               江縣及澎湖縣八處服務站送件。

   8       八、相關事項:
           (一)保證人: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免附保證
                 書,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無須保證人。
           (二)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週一送件於下週一領證)。
           (三)發證方式及證件效期:
                 1.發證方式:      
                (1)申請案係由接待旅行業代為送件者,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
                     交由該代送件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
                (2)申請案係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送件者,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
                     證交由旅行業全聯會轉發申請人。
                (3)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申請案係由駐外館處核轉送件者
                     ,由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
                   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或旅行證件,限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
                   、港口查驗入出境。
                 2.證件效期: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經許可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有
                   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但為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得發給一年多
                   次入出境許可證,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2.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
                   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
                   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
                   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申報離團日數及人數,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人數及天數
                   之標準。
                 4.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五)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定填具申報書立即
                 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再轉交
                 本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六)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
                 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臺北市、臺中市、
                 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八處申請延期
                 ,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請書。
                 2.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
                 4.證件費新台幣三百元。
           (七)旅居國外未滿四年,已取得當地國籍者,準用本須知辦理。 

   9       九、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
               澎湖縣八處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