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5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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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
               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
               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
               由本會視個案實際情況,審酌著作權利用市場之範圍及其授權秩序之影響
               後,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諮詢小組,由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第 8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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