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今年7月底大陸國稅總局發佈了「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主要說明企業如何申請股權重組免稅及申請時應提交何種資料,相當於去年發佈的「59號文」《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通知》的施行細則。
「59號文」要求進行合併、併購等重組行為的企業,必須依當時「交易所得市值」課「所得稅」,且有關市值之計算、例外可免稅之條件,規定明確。
和「59號文」相比,台灣企業重組的所得判斷亦以收入為主,兩者精神相近,但在實質計算上,可由行政、司法機關個案裁決,而稅局亦可依照公平價格調整計算企業重組的「收入」,因此在判斷上較有彈性,但不像「59號文」給出具體的判斷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於大陸營運的企業,若有已進行、但無法符合「59號文」免稅條件的企業重組行為,在實務上可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重組行為,以降低企業的稅負成本。990828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