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天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如無協議,配偶一方能否主張?自民法第1018條之1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弱勢配偶→此應為立法疏漏,當初之立法理由有明文提及自由處分金數額之多寡,宜由夫妻依其收入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後,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實際狀況酌定。故應採肯定見解。至於其性質,立法理由中明確指出,自由處分金乃評價配偶對「家庭勞動辛苦之對價」,是以,性質屬於配偶婚後之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