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繼承人什麼情形下不得繼承遺產?

(一)繼承權喪失事由

1、當然失權事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本款限於致死故意,如為傷害故意,並非本款立法意旨所涵蓋。至於緩刑之宣告與否,則屬刑事立法政策考量,不影響其失權。

2、相對失權事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3、表示失權事由(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二)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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