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依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項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1條則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項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