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規定在銀行法第10條。
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信託係指信託人移轉財產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 信託業務為銀行所特有的業務,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信託股資公司所得經營的業務,共列有十五款,其中屬於信託業務的計有: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由於信託業務係以銀行與客戶間的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的服務與信託人的信賴中恆存有互動因素,若由銀行出面辦理信託業務,應較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來得適當;況且我國目前民間財富累積,重視理財,所以國人普遍較以往容易接受信託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