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 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訓照顧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訓照顧事項範圍如下: (一)辦理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及照顧事宜。 (二)設置身心障礙(含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運動訓練站。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補助。 (五)辦理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照顧事宜。 (六)辦理身心障礙運動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 (七)辦理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補助。 (八)辦理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 (九)辦理縣市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 (十)其他配合辦理之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事項。 前項各款辦理內容,詳如附件一。 3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 4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二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5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屬直轄市或縣(市)立學校者,由各該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辦理申請。 (二)國立學校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 育運動團體者,自行申請。 (三)本會同意專案申請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6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 (二)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三)本會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7 七、申請方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所屬機關申請計畫及自辦計畫辦理經初 審後,報本會核定。 (二)國立學校或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 團體者,逕向本會申請。 8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二。 9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10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核定金額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 ,得一次全數撥付;其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按核定總額百分之 七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分作二期撥付。其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 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其他受補助單位分二期,按核定總額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三十分別 撥付,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三)核定申請單位應檢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 本會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執行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第二 期所需經費。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領據、運動發展基金經費 請撥單(附件四)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四)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五以上配合款。但其屬本會專案委託 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經費應專款專用,原核定計 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應先行報本會同意。 (六)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比 例繳回;其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應繳回本會核定補助項目之賸 餘款。 11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 行概況評核表(附件六)報本會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 免送審,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計畫完成三十日 內,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七)、請撥單(附件四)、 運動發展基金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附件八 至附件十)等資料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且屬部分補助者,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 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 (附件八至附件十)等資料辦理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供該管 審計機關查核。其接受全額補助者,原始憑證連同上開表件函報 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全 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12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 。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附件十一 )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 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文件。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會得停止次 一年申請案件。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就停止次一年度申請案件。 (五)申請單位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核定款應予繳還,爾後一年 至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13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以納入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 理。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補助」。 (三)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會得請求 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各該 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 助單位。 (七)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本會得酌 予調整補助額度。 14 十四、本要點其他表格,詳如附件十二至附件二十三。 15 十五、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以地方制度法第 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