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0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台中地區-5/2、5/9 下午時段 免費與律師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盡速預約~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第 17 條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 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 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先權。 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日之次日起四 個月內,檢附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違反 者,喪失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品種權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