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20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區域觀光旗艦計畫指導型補助案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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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成「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中之「
                   區域觀光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加強指導及審核地方政府
                   所提相關經費補助申請書,以利推動各區域進行觀光旅遊環境的整備
                   與品質提升,特訂定本須知。
    
       2       二、本計畫指導原則如下: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符合下列本局規劃之各該區域觀光旗艦計畫觀光
                     發展主軸。
                     1.北部地區-「生活及文化的台灣」:以都會生活極致呈現及多元
                       文化揉合體現,呈現「魅力生活都會」及「精彩文化旅遊」的北
                       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2.中部地區-「產業及時尚的台灣」:以地方產業觀光轉型優化與
                       城市文化藝術新創,呈現「觀光化的傳統產業」及「台式新創的
                       時尚都會」的中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3.南部地區-「歷史及海洋的台灣」:開台歷史文化探遊及海港都
                       會海洋度假體驗,呈現「懷舊歷史探遊」及「熱情海洋度假」的
                       南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4.東部地區-「慢活及自然的台灣」:為結合東台灣山海旅遊體驗
                       之定點旅宿服務基地,呈現「自然養生城鎮」、「慢活度假旅遊
                       」的東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5.離島地區-「特色島嶼的台灣」:澎湖呈現「國際度假島嶼」、
                       「海洋生態旅遊」之觀光旗艦發展主題;金門以「戰地生態公園
                       」及「民俗人文旅遊」、馬祖以「戰地風情體驗」、「閩東及媽
                       祖人文」之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二)本計畫補助內容以觀光實質建設與環境整備為主。
               (三)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不列入本案補助。
    
       3       三、申請補助案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或各區域之旗艦計畫內容。
               (二)環境整備與興建公共設施須取得用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
    
       4       四、受補助對象以第二點所列各該區域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則
                   。但鄉(鎮、市)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報請所屬
                   縣政府核轉申請補助。
    
       5       五、地方政府應依財力狀況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本計畫補助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第一級縣(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
               (三)第二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四)第三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五)鄉(鎮、市)公所依所屬縣級次之補助比例規定。但財政困難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局專案另行核定。
                   前項縣(市)政府分級級次及補助比例,依計畫核定時,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認定補助。
    
       6       六、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地方政府得於本局函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工程需求概要表。(詳附表一、二)
                     2.施作範圍之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
               (二)申請案件經核定後,由本局通知受補助單位提送工作計畫書審查。
               (三)工作計畫書應依本局審核意見修正,俟工作內容、項目及進度期程
                     核定後,據以辦理;未依本局審核意見進行修正者,本局將逕予取
                     消補助。
               (四)工作計畫應依本局核定之進度期程依序執行,並應於工程發包施工
                     前將工程進度表及設計書、圖等送請本局審查,經審查並依審查意
                     見修正經同意後,應即發包施工。
    
       7       七、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說明。
               (二)基地範圍與規模。
               (三)基地觀光資源條件分析。
               (四)相關計畫。
               (五)計畫構想與內容。
               (六)實質計畫。
               (七)總經費預估,分列申請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
               (八)經營管理與維護計畫。
               (九)計畫效益。
               (十)其他:依各提案計畫需求自行訂定。
    
       8       八、地方政府應依本局核定計畫項目及金額執行,並將發包紀錄、納入預
                   算證明書、合約書副本、收據及開工報告書送本局備查,以憑覈實向
                   本局請領補助款。
    
       9       九、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地方政府應按月填列執行進度表,回報計畫辦理情形
                     及工作進度。有未能如期完成之情形者,將召開檢討會議,可克服
                     之問題與困難者,賡續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難以繼續執行者,
                     得停止計畫執行並繳回未執行之補助款。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地方政府應隨時配合辦理本局辦理計畫執
                     行督導考核、實地查訪、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等會議,並備妥相關文
                     件資料供查。
               (三)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執行期
                     間確需變更者,應報本局備查,其所增加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
               (四)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金額支
                     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送本局備查;實際結算數
                     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者,其剩餘款並應依補助比例一併繳還本局
                     。
               (五)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據經營管理計畫,負起經營與整修維護之責。未
                     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者,或經改善後仍未達標準者,得予取消後續
                     相關提案或補助。
    
       10      十、本計畫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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