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兩歲與六歲女童遭性侵兩個案,但法官最終以幼童未明顯發生表達「抗拒意願」為由,判以加害人輕度刑責。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質疑,這些年幼兒童如何表達明確抗拒意願?這些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到底是保障了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台灣防暴聯盟昨天舉行「六歲女童的『意願』,如何認定?」記者會,指出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的人給予最大保障,尤以幼童若在加害人誘騙、利誘情況下,幼童可能不知要抵抗、拒絕或掙扎,導致因「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而被輕判,顯見法官的量刑標準及現行法律皆有應檢討之處;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已擬提案修法,只要性侵十二歲以下幼童,就絕對要加重刑責。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指出,近來幾起幼童遭性侵案件,法官都認為被害幼童沒有明顯表達抗拒的意願,因此加重強制性交罪不成立,反而援引刑責較輕的刑法第二二七條;她認為,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使判決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防暴聯盟理事岳珍也指出,小孩子對很多行為都無法清楚判斷,怎會有抗拒的行為?
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指出,相關法律已修改超過十年,法官卻對兒童行為的發展及能力毫無概念,居然以兩歲孩子記錯時間為由,判加害者輕刑;她表示,政府應該為兒童提出告訴,站在兒童立場替他們說話。
出處來源:中國時報【羅融、管婺媛/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