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提供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以利業者 取得營運週轉及資本支出資金,改善其財務結構,提升競爭力,特訂 定本要點。 2 二、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提供資 金辦理。 本會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設 立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品不足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業者 提供信用保證。 3 三、本貸款申貸人應為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 業者。但申貸人及其負責人及該負責人經營之其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 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 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 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申貸人逾欠債務或申貸人之負責人卡債已 清償者,不在此限。 4 四、本貸款額度,依申貸人事業計畫所需資金九成上限範圍內貸放,申請 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5 五、本貸款用途,以經營運動服務業之必要營運週轉金或購買設備資本支 出為限。 6 六、本貸款本息按月平均攤還,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但符合本會認定為 運動人才者,其貸款期限得延長為十年。 7 七、申貸人經依本要點規定同意核貸者,為貸款人。本貸款應同時徵提貸 款人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有資力之保證人。 8 八、貸款人得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九成。保 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經本會認定貸款人之負 責人為運動人才者,得由本會全額補助其保證手續費。 9 九、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及代信保基金收取信用 保證手續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作業費用。 10 十、申貸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如附件一)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二)一份。 (二)負責人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如附件三)一份。 (五)從事相關運動服務產業或運動項目證明影本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及負責人信用報告各一份。 (七)最近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及期中財務報表各一份。 11 十一、本貸款由本會委託信保基金設置審查小組,就申請人資格、財務結 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信保 基金發給通知書。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貸人應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 期未辦理者,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展期。 金融機構於核貸前而知悉有第三點規定應駁回其申請情事者,金融 機構應通知信保基金予以廢止通知書。 12 十二、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綜合計畫處處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信保基金、會計師、運動產業同業公會或業者代表 及體育運動學者專家各一人,金融實務專業人士及本會各二人擔任 。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13 十三、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另得視受理案件需要,召開 不定期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14 十四、本貸款審查,應有審查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核發通知書。 15 十五、審查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貸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 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 係者。 審查小組委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16 十六、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或信保基金查核。 17 十七、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提撥金額二十倍為其上限。但逾期保證餘額 加計代償餘額達提撥金額額度者,本要點規定業務應即不予核貸。 18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會主管其他法規及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