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將修法,汽燃費逾期未繳強制執行期限統一

汽燃費逾期未繳,要「躲」多久才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監理單位分析各地案例發現,在行政執行官對法律見解不同下,強制執行截止日落差竟達五個月,為免讓民眾有一國多制的觀感,交通部將修法解決。

根據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自用車輛汽燃費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開徵,民眾如果逾期未繳,各地監理單位會從十月起,以雙掛號信函催繳,催繳期限至十二月底,民眾如未繳交,隨時都可能遭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期限為五年。

不過,監理單位分析發現,各地行政執行處對於五年的請求期限何時屆滿?卻有不同作法,甚至同一地的執行處,不同的行政執行官作法也不盡相同,因此也引來不少抱怨。

官員指出,最主要的落差在於,部分意見認為,汽燃費為公告開徵,徵期屆滿次日(即八月一日),政府對逾期未繳者的請求權已開始;但另一派意見則認為,請求權應在催繳期限屆滿、亦即次年一月一日才發生。

追討期為開徵5年後的7.31

官員指出,以今年汽燃費為例,如果採納第一種意見,逾期未繳民眾遭移送強制執行到期日為一○四年七月卅一日;如果採納第二種意見,則可追討至一○四年十二月卅一日,兩者間有五個月落差。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李昭賢說,為免讓民眾抱怨一國兩制,交通部將修正辦法,未來請求權認定基準,將以公告開徵期為準,亦即追討期限為開徵五年後的七月卅一日。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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