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解套 可從行政程序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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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本報訊】

     中科三期、四期因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日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立即引發包括位於中科三期的友達、旭能等產業必須停工的困境。國科會及環保署日前已經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尋求法律最後救濟管道。事情走到目前這個階段,除了追究相關單位的行政疏失外,重點還是該如何在法律爭議中尋求解套,並在兼顧環境、產業發展與社會公益下營造一個多贏的局面,才是當前的急務。而嘗試從《行政程序法》入手,或許是可考慮的途徑之一。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環保署必須下令撤銷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本案如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繼續走下去,必然是國科會與環保署必須遵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友達與旭能等已經在中科投資設廠的業者,都可能要停工,但政府相關部會也因此要面對業者可能提出百億、甚至千億巨額的停工損失國賠。另業者也會重新檢討在台投資計畫。國內經濟好不容易走過金融風暴,正逐漸恢復的投資信心,恐將再次受到重大衝擊,為國內經濟發展投下最大一顆炸彈。

     因此,如何避免讓友達等相關產業因為此項裁決而面臨鉅額損失,甚至走到國賠的境地,已是行政與司法所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而審視行政法院判決,本案強調環境影響評估法律的適用,似乎忽略了《行政程序法》,因而造成社會爭議而陷入了雙輸的困境。

     首先我們要指出,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行政程序法》開始實施,一般行政主管機關所主管的相關行政程序規定,完全回歸到《行政程序法》辦理。根據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次會期第四次議案關係文書記載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等多項法案也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提案立法說明中明確將環境評估許可後無效之處理,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爰提案修正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予以刪除。這也就說明了本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是否要求友達等企業停工,殆無疑義。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八條也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做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根據上述《行政程序法》條文,友達等企業在環保署通過國科會所提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後,取得了國科會核發的開發許可,並進行開發。他們是合法取得,並未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或提供不實資料,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因此其信賴利益是應該受到保護,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所保護的規範。

     換言之,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按:本案環評因已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所以即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國科會認定,此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此行政處分所欲維持的公益時,此行政處分即不得撤銷,請注意是「不得」撤銷。

     中科三期的爭議焦點中,其實也包含法律適用的爭議,而非單純的環保與經濟的爭議,如果從《行政程序法》角度來看,或許這也是化解危機共創雙贏的一個機會。而環保署及國科會在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之後,除了提出抗告外,也應盡快依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意旨,重新審查環評,讓環評爭議盡速平息,這絕對是當務之急。當然,相關部門若在處理環評上出現行政疏失,行政院也絕對應該追究到底。990813

    出處來源: 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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