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__(不得少於五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內容。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 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縣(市)_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 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主 管建築機關核准 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 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 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 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間計_位,該停車位 □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 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_平方公尺(_坪)(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如附件)。 2.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 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 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 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 尺(_坪)比例持分(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 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 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雨遮__ 平方公尺(_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合計__平方公尺 (__坪)。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予計價。 3.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 □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 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 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 本「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 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_」主建 物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六、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 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 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 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 ,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3.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 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 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 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 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 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 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 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 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 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 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 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 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 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 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 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 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 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 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 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 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 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 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 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 、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 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 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 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 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 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 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 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 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 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 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 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 ,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 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 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 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 ,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 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 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 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 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 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 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 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 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 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 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 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 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 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 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 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 、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 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 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 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 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 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 )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 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 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 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 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 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 ,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 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 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 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 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 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 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 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 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 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 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 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 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 )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 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 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 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 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 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 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 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 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 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 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 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 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 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 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 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 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 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 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 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 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 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 賠償。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 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 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