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7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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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__(不得少於五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內容。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
                   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縣(市)_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
                     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
                     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主
                     管建築機關核准 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
                     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
                       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
                       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間計_位,該停車位
                       □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
                       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_平方公尺(_坪)(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
                       如附件)。
                     2.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
                       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
                     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
                     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_平方公
                     尺(_坪)比例持分(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
                     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
                     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登記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圖上之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雨遮__
                       平方公尺(__坪)及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合計__平方公尺
                       (__坪)。附屬建物未明列項目、面積者不予計價。
                     3.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
                     □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
                     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
                     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
                     本「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二)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
                     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本「_」主建
                     物總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六、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
                     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
                     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
                     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
                     ,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3.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
                         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
                         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
                         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
                         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
                         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
                         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
                         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
                         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
                         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
                   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
                   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
                   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
                   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
                   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
                   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
                     列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
                     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
                     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
                     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
                     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
                     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
                       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
                       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
                       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
                       、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
                       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之使用,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及許可之目的用
                       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
                       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
                         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
                         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
                       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
                       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
                       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
                     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
                     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
                     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
                     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
                     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
                     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
                     ,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
                       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
                       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
                       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
                         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
                         ,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
                         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
                         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
                         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
                       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
                       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
                       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
                       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
                       (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
                       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
                         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
                         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
                       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
                       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
                       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
                       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
                       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
                       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
                       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
                       、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
                       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
                       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
                       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
                       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
                       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
                       )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
                       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
                       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
                       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
                       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
                       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
                       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
                       ,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
                       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
                           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
                           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
                           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
                           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
                         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
                         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
                         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
                       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
                     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
                     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
                     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
                       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
                       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
                       )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
                         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
                         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
                         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
                         ,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
                         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
                         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
                         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
                         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
                         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
                         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
                         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
                         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
                         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
                         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
                         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
                         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
                         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
                         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
                         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
                         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
                         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
                         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
                         賠償。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
                         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
                         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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