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設置電子資訊國際產銷合作績優廠商獎項 (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設置本獎係為表揚國際產銷合作實績優良之國際廠商,藉資鼓勵以促 進我國產業發展。 3 三、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辦理。 4 四、本獎頒發對象為在我國設立國際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 IPO)、創新 研發中心或產品發展中心,且企業形象優良之電子資訊產業相關國際 廠商。 5 五、本獎分為以下四類,七種獎項: (一)最佳採購楷模:分為以下二個獎項 1.卓越採購楷模獎:以全年採購金額及近三年之採購金額複合成長 率、在臺僱用人數成長率、繳納賦稅之有效稅率四項指標,按權 重計算指數前五名之 IPO國際廠商。 2.特別採購楷模獎:全年採購在臺生產製造產品金額前三名之 IPO 國際廠商。 (二)最佳發展夥伴:分為以下三個獎項 1.協同合作夥伴獎:由我國供應商票選,提升臺灣資訊產業競爭力 前三名之 IPO 國際廠商。 2.研發創新夥伴獎:在臺設立創新研發中心,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 ,由工業局或本部技術處做成表揚建議之 IPO 國際廠商。 3.新興發展夥伴獎:支持政府政策推動新興產業或技術,對我國有 特殊貢獻,由工業局做成表揚建議之 IPO 國際廠商。 (三)最佳價值創造獎:提升我國資訊產業附加價值,採購我國軟體、內 容、系統或服務、綠色產品,其金額按權重計算指數前三名之 IPO 國際廠商。 (四)最佳價值成長獎:採購我國軟體、內容、系統或服務、綠色產品, 其金額按權重計算指數,最近三年成長率最高之 IPO 國際廠商; 本獎項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實施。 6 六、本獎獎項均由本部部長擔任頒獎人。 7 七、本獎獎項每項得獎廠商獲頒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 8 八、本獎獎項於每年舉辦 IPO 感謝餐會時頒發並表揚。 9 九、獲獎之廠商得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向工業局申請獎勵措施。其獎勵 配套措施如下: (一)得由工業局推薦為國際研發及產銷合作績優廠商,以供本部標準檢 驗局作為認定其申請資訊產品進關免驗之參考依據。 (二)其在臺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及總經理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 ,得由工業局報請本部國際貿易局,推薦申請外交部發行之亞太經 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三)對我國年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者,其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 理階層人員訪臺,得由工業局推薦,以本部書函向內政部警政署航 空警察局申請辦理國際機場一般禮遇通關。